(2015)神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武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XX,武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武四平,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武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XX、武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5万元,于2014年1月15日前给付15万元,案件受理费5540元及执行费94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