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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潘小松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潘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王益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小松,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小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627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小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浩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