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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杜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