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24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戴育平。被告:王某甲。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美娟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蒋某起诉称:1993年,原、被告在磐安县玩具厂招工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现在东北石油大学读书。因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有赌博恶习等因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请: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被告有赌博恶习等诉称内容均系子虚乌有,为了家庭,为了儿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1993年2月许,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8月10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常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尚可,曾共同创业,并购置房、车等财产。2015年6月,原告诉讼来院,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甲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甲自相识恋爱结婚至今,历经二十余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对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并没有举证证明,故现双方关系虽有不睦,但尚不足以确认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今后夫妻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多从家庭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