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连元、兰溪市永昌街道牙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元,兰溪市永昌街道牙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元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街道牙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连元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街道牙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连元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永昌街道牙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兰溪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召军审 判 员 汪岳安审 判 员 高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