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文甲与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甲,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芦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胡文甲,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许昌县文翰路1号。法定代表人封志杰,该局局长。第三人芦记民,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胡文甲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记民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王军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