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蓝某逸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逸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逸,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作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逸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7月底,在澄海区东里镇南社村五路头的家中开设一财摊,提供扑克牌、以“木虱鱼”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抽水获利。2014年8月7日,公安机关对该赌摊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蓝某逸及参赌人员蓝某目、黄某琴、蓝某贞、林某真、陈某家、陈某顺、陈某明、蚁某丰、林某、杨某仔、陈某荣(均已行政处罚)等,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0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蓝某目、黄某琴、蓝某贞等人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逸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逸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逸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