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杰与尹冬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尹冬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王杰,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尹冬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原告王杰与被告尹冬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长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