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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杰与尹冬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尹冬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王杰,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尹冬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原告王杰与被告尹冬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长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