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米伟,许卉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米伟被执行人许卉博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未履行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丹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丹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发现被执行人米伟、许卉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