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廖宏华与俞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35号申请人廖宏华。申请人俞杰明。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廖宏华与申请人俞杰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宏华与申请人俞杰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俞杰明应归还申请人廖宏华借款本金15500元,该款于2015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申请人廖宏华借款本金500元至款清结之日止,该款转入指定账户(账号:62XXX83,户名:廖宏华,开户行:龙岩农商行营业部)。二、若申请人俞杰明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应支付申请人廖宏华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且申请人廖宏华有权就申请人俞杰明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