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潞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宏州丰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潞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德宏州丰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荣,男,汉族,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关于德宏州丰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潞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宏州丰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2699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284699元,已执行到位217000元,尚欠67699元。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林忠与被执行人王荣之子王尊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荣再给付申请执行人24000元,剩余4369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潞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立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