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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巴·欧依图与被上诉人孟克吉尔格力、原审第三人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欧依图,巴登加甫·孟克吉尔,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欧依图,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和布克赛尔县。委托代理人:恰格德加甫,新疆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登加甫·孟克吉尔格力,男,41岁,蒙古族,牧民,住和布克赛尔县。原审第三人: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佐德补·巴依尔,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曲鲁木·巴图桥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和布克赛尔县。上诉人巴·欧依图因与被上诉人巴登加甫·孟克吉尔格力、原审第三人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巴·欧依图及其委托代理人恰格德加甫、被上诉人巴登加甫·孟克吉尔格力,原审第三人和布克赛尔县查和特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佐德补·巴依尔及其委托代理人曲鲁木·巴图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学琳审 判 员  巴 图代理审判员  盛成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布 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