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贻跃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贻跃,赖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52号原告:王贻跃。被告:赖培中。王贻跃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贻跃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贻跃到庭参加诉讼,赖培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贻跃起诉称:赖培中于2014年2月28日向王贻跃借款27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口头承诺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后赖培中至今未归还。故起诉请求判决:赖培中偿还借款2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8000元。王贻跃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王贻跃与赖培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2014年2月28日借条一份,以证明赖培中向王贻跃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及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的事实。赖培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赖培中未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赖培中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王贻跃借款,并于2014年2月28日向王贻跃出具借款27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此后,该借款本息未归还,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王贻跃与赖培中之间存在合法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保护。赖培中欠王贻跃借款270000元,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王贻跃随时有向赖培中主张还款的权利,赖培中应予偿还。王贻跃主张支付利息48000元,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20日(起诉之日)止的法定利息为69513元,其主张在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赖培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贻跃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赖培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