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球生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63号罪犯金球生,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汕澄刑一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球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5日作��(2010)汕中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金球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金球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球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8月一次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球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球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