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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