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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宜健与丽水市伟业门窗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宜健,丽水市伟业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35号申请人:梁宜健。被申请人:丽水市伟业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3788-××号,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51-××号。申请人梁宜健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水市伟业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共计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丽水市伟业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5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