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方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兰方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34-1-2号。法定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应芬,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从新,该公司管理处主任。被告兰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方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