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超李婷与西峰区新浪漫金典摄影室孙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李婷,西峰区新浪漫经典摄影室,孙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孙超,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李婷,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西峰区新浪漫经典摄影室。法定代表人李文文,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孙乐,甘肃省镇原县人。原告孙超、李婷与被告西峰区新浪漫经典摄影室、孙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超、李婷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超、李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孙超、李婷25元,由孙超、李婷负担25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