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美林、温州南都塑料有限公司与温州南都塑料有限公司、李秋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林,温州南都塑料有限公司,李秋星,郭重华,XX岳,徐日上,黄益将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62号原告:高美林。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温州南都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川。被告:李秋星。第三人:郭重华。第三人:XX岳。第三人:徐日上。第三人:黄益将(曾用名黄益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林与被告温州南都塑料有限公司、李秋星及第三人郭重华、XX岳、徐日上、黄益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林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高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