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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武玉泉与王爱己、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玉泉,王爱己,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玉泉,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阜康市,系武玉泉妻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己,女,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者学红,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秦勇,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武玉泉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己、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武玉泉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武玉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玉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敖其尔加甫审 判 员 王 福 生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