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运礼与被告李翠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礼,李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赵运礼,男。委托代理人:王胜男,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翟志峰,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翠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礼诉被告李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礼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运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运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运礼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禹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