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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顺理诉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顺理,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管字第8号原告陈顺理,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岱山村3组。法定代表人夏小钦,总经理。被告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纺织服装产业园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梅鑫,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顺理诉被告自贡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自贡志信公司)、富顺县志远纺织服装产业园有限公司(简称富顺志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自贡志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岱山村3组,因此,本院应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富顺县,且第二被告富顺志远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富顺县,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自贡志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贡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碧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