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衡东县石湾镇人民政府与邓柏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石湾镇人民政府,邓柏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02-2号原告衡东县石湾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黄旭辉,系石湾镇政府政协联络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安,系石湾镇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柏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30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应解除对被告邓柏凡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邓柏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的存款4888.7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邓柏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石湾分理处的存款6737.38元的冻结。审 判 员 李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莉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