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兴辉与唐天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辉,唐天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罗兴辉,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友成,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天兴,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辉诉被告唐天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00元,减半收取631.00元,由原告罗兴辉负担。审判员 吴礼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