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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尹某甲、郜某等与尹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郜某,尹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尹某甲。原告郜某。被告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郜某诉被告尹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郜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某甲、郜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传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