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斌与扬州市通达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扬州市通达帽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通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荣林,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扬广新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市通达帽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海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