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卫生院与玛纳斯县广东地乡繁育场村村民委员会、宋云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卫生院,玛纳斯县广东地乡繁育场村村民委员会,宋云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卫生院,住所地:玛纳斯县广东地乡。法定代表人:赵俊萍,系该卫生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玛纳斯县广东地乡繁育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玛纳斯县广东地乡。负责人:谢万明,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民,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云峰,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现住石河子市,系玛纳斯县广东地乡繁育场卫生所医生。委托代理人:张新民,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卫生院因与被申请人玛纳斯县广东地乡繁育场村村民委员会、宋云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 判 员 王 福 生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