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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乔某某、乔某、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横山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乔某某,乔某,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45号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被告横山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乔某某。被告乔某。被告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乔某某、乔某、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横山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乔某某、乔某、卜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横山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乔某某、乔某、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收取14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商有限公司800元。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