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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第二项:一、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兴达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15592.9元;二、案件受理费5737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