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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廖永刚与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刚,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廖永刚,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罗艳,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廖永刚与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永刚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顺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