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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小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15号罪犯王小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于2008年4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小刚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小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小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王小刚在明知被害人宋某某年龄只有13周岁的情况下,在许昌市魏都区高庄宋某某家中的床上、沙发上多次对宋某某实施奸淫。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15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3次,2014年10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