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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双双与郭付有、冯化义、赵彬、李京福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双,郭付有,冯化义,赵彬,李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双,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郭付有,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冯化义,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彬,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京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31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付有进行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郭付有、赵彬、冯化义、李京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