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花少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花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0563号申请人花X,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赵X,女,1950年3月28日出生。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花X、赵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海淀北三环中路X号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号)房屋归花X(身份证号:×××)、赵X(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花X占二分之一份额,赵X占二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花X、赵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花X、赵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