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罗春阳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春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90号罪犯罗春阳,男,1986年10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罗春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春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春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春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