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耀武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耀武,谢某乙,谢某甲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耀武,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1月15日因吸毒被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社区戒毒。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汉族。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汉族。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耀武犯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汕河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耀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被告人朱耀武在陆河县河口镇谢某甲开的网吧上网的时候与谢某甲发生矛盾,当时谢某甲的朋友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老板谢某乙的儿子谢某丙在场劝架,朱耀武对此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朱耀武在河口镇的几个冰室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朱耀武从石应洋冰室偷得一个白色胶桶,到河口镇亿源加油站买来90元汽油,分别将汽油泼洒在三宝创奇电器商场门口、朱某甲的瓷片店门口和谢某甲家的窗台上,然后用打火机将泼洒在三个地方的汽油依次点燃,引起大火,造成三宝创奇电器商场里面的商品基本被烧毁,谢某甲家和朱某甲的瓷片店不同程度被烧坏。经鉴定,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55495元,三宝创奇电器商场的商铺600平方米被烧毁的程度,经评定为该房屋可靠性综合鉴定等级评定为Ⅲ级(建议拆除重建)。谢某甲家被烧坏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8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审据此认为,被告人朱耀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己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耀武有吸食毒品的前科劣迹,依法酌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又鉴于被告人朱耀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朱耀武在本案中的放火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谢某甲被烧毁的财物损失,被告人朱耀武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谢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予以支持,但赔偿的数额应以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谢某甲被烧毁的财物所作的鉴定价格为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谢某甲超出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耀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朱耀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被烧毁的财物损失人民币755495元;三、被告人朱耀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被烧毁的财物损失人民币578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谢某乙、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朱耀武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认为系民事纠纷所引起,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诉人朱耀武在陆河县河口镇谢某甲开的网吧上网的时候与谢某甲发生矛盾,当时谢某甲的朋友(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老板)谢某乙的儿子谢某丙在场劝架,朱耀武对此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7月2日晚上,上诉人朱耀武在河口镇的几个冰室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朱耀武从石应洋冰室偷得一个白色胶桶,到河口镇亿源加油站买来90元汽油,分别将汽油泼洒在三宝创奇电器商场门口、朱某甲的瓷片店门口和谢某甲家的窗台上,然后用打火机将汽油泼洒的3个地方依次点燃,引起大火,造成三宝创奇电器商场里面的商品基本被烧毁,谢某甲家和朱某甲的瓷片店不同程度被烧坏。经鉴定,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55495元,三宝创奇电器商场的商铺600平方米被烧毁的程度,经评定为该房屋可靠性综合鉴定等级评定为Ⅲ级(建议拆除重建)。谢某甲家被烧坏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80元。由于上诉人朱耀武在本案中的放火犯罪行为,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的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5549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家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57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3日3时40分许,河口派出所值班民警接群众报警称,河口圆盘附近创奇电器店发生火灾。接警后,河口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电器店内已燃烧现象,该所民警马上向县局110指挥中心请示,请求武警消防到现场救火。经查,朱耀武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凌晨5时在犯罪嫌疑人朱耀武家中将其抓获。2、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上诉人朱耀武,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2008年1月15日因吸毒被陆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于社区戒毒。3、陆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委托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三宝创奇电器商铺被烧毁的程度进行鉴定的情况说明:在朱耀武涉嫌放火案中,造成三宝创奇电器商场的商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该队就带商铺的受损程度委托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但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要求提供商铺的房产证和设计图纸。由于该商铺产权属河口地方税务所所有,就此事,该队派员前往陆河县地方税务局调取房产证和设计图纸。但陆河县地方税务局称该商铺处的房屋,是在国税和地税没有分家时建设的,至今建设的年代已久,且在国税和地税分家时,也没有发现该房屋的房产证和设计图纸,对此陆河县地税局也作了说明。由于无法提供该商铺的房产证和设计图纸,所以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称无法对该商铺进行价格评估。(二)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凌晨3时许,在河口镇大圆盘清华同方电器发生火灾。凌晨3时许,我从河田开车回家,刚好路过清华同方电器店,发现有火,我就把车倒回来,下车后认真看清楚确认是着火后,马上拿出手机拨打河口派出所电话,并在两分钟后拨打110报警。河口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初步勘查,发现火势越来越猛,派出所民警立即采取救火措施。过了一会后,河田消防车也来了,大家开始救火,火势于早上6时许转弱,得到控制。2、证人朱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我在加油站上班。我是凌晨3点接的班,凌晨的时候都没有什么车过来加油,第一个来加油站加油的是我们村的一个外号叫“竹头邦”的人,具体姓名不详,男,大概30岁,身高约170厘米,身材偏瘦,河口镇高谭深湖村,听人说他是吸毒人员。大概是凌晨三点一刻至三点半,“竹头邦”骑摩托车过来,带着一个白色的塑料桶,说要加油,我跟他说胶桶是不可以加油的,再者加散装油要证明,他跟我说他的车半路没油了,加给他不要怕,我因为知道他是不太正当的人,怕他会威胁我的安全,不加油给他会遭他报复,他家就在我家前面,所以后来就加给他了,给他加了93#汽油共一百元人民币,就装在他带来的塑料桶里,大概半桶,加完油以后他就骑车往河口圩方向走了。朱某丙经混杂相片辨认,指认出上诉人朱耀武于2014年7月3日凌晨3时多,骑一部摩托车带着一个白色塑料胶桶来到她工作的亿源加油站,声称他的车在半路上没油了,要求往白色塑料胶桶加油,后来怕不给他加油遭到报复,就按照他要求往他带来的白色塑料胶桶里加了100元的93#汽油,此人外号叫“竹头邦”。3、证人闰某某证言证实:我自2006年9月1日开始与我妻子朱某丁在河口镇从事环保工作。2014年7月3日凌晨3时,我在河口镇府起床后带上搬运车及扫把等工具清扫街道,大约扫了半个小时左右至河口中学老校门口,我当时正在扫地,突然听见不远处“嘭”的两声巨响,我听后转身往附近看,以为是汽车相撞,但没有发现什么情况,然后继续打扫路面。一会儿,一个开着单排座微型汽车的男子停在我面前,对我说:“着火了,你怎么不叫人?”我当时应他:“我不知道啊,你说在哪里着火?”后来我顺着他指的方向看见一百米外的河口老税所门口旁边的一个商铺开始着火,并且看见着火的地方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开着灯调头往河口镇府面前路段走掉了,我急忙赶回镇府报告带班的队长。4、证人朱某戊证言证实:朱耀武是我的儿子,2014年7月2日19时许,他自己骑摩托车离开家,没说去哪里。昨晚大概凌晨2时许他回家,我不知道他出去干了什么?他7月3日凌晨2时许回到家,把车推进家后就洗了澡,然后又推车出外面,过没多久,他又把车推进家面前的池塘里,他人也跟着下到池塘里面,我就出门口骂他,他把摩托车又推回地面上,开始满嘴喝醉酒胡乱说话,把一些村里面的事都说出来,与我家有过节的人,就不断骂他们。在门口的时候,又被我们亲戚打他,因为他喝了很多酒,我们想把他打清醒,因为之前他曾经吸食过毒品,所以我怀疑他今晚吸食过毒品,我就报警。凌晨6时许,派出所民警来到我家,将朱耀武带到派出所调查。他大约是2008年或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谢某乙陈述:我经营的三宝创奇电器商行店铺在河口镇人民路地税所隔壁,有三间铺面。2014年7月3日凌晨3点48分左右,我接到我邻居阿社的电话,他说我的店铺着火了,我的店铺总面积有100多平方米,一楼是铺面,二楼是放电器的仓库,三楼不是我的,我只租了一楼和二楼,三楼平时也没有人住。我看了一下现场情况,估计店铺全被烧毁了,连二楼仓库都起火了。当时我没有在现场,但是我听河口居委会一个叫谢某丁的人说,他的一个环卫工人在凌晨发现我店铺着火,在我店铺门口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往老街路方向开去。大约是三个月前,我儿子谢某丙去河边的一间网吧玩,那间网吧老板(姓谢)儿子是某丙的好朋友,所以经常去那玩。那天,我儿子某丙在网吧玩,后来一个年轻仔上完网不给钱就想走,网吧老板儿子在那看店,他叫那年轻仔给上网钱,年轻仔不肯给,反想要砸电脑,双方产生矛盾后,要打架,我儿子某丙看情况不对,就去劝架,当时他抱着那年轻仔说不要打架,在劝架过程中,那年轻仔被我儿子朋友,即网吧老板儿子打伤,后来双方已经调解。我听说河口还有二个地方也起火,—个是河口小学附近(网吧老板儿子的家),另一个是鹏城酒店对面(网吧老板儿子的亲戚)。我被烧毁的大部分都是家用日常电器,有冰箱、空气能热水器、空调等,经我自己核算,我电器店铺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2500820元,其中现金15万元。2、被害人谢某丙陈述:我家开的三宝创奇电器经营部在2014年7月3日凌晨发生了重大火灾,店铺里面的电器都被烧坏了。大约在2014年7月3日凌晨3:48,我在睡觉的时候接到了我店铺隔壁家属朱某辛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很匆忙地跟我说我店铺里面发生了火灾,叫我马上赶过去。我听了电话后二话不说,赶到了自己家的店铺,当我赶过去的时候,看到我家店铺门店左边先着起了火,而且火势在慢慢变大,当时我带了灭火器到店铺,于是我就开始用灭火器灭火,但是火势太大,我根本无法进去,于是我们都走到了外面等待,当我准备跟群众冲进去灭火的时候,因为烟气太浓了,火势太大了,大家都无法进去,当时我身边的人说有人已经打电话报警了,还打了119,于是,我就在门外等待救护人员到来。不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消防车也赶来了,所有在场人员都在一起灭火。直到5:30左右,火势渐渐降下来,过了一段时问,火就被扑灭。当时我听到一个清洁工说,他看到了着火的火路,是汽油浇灌而成的一条路,而且他看到了一个青年人当时在场。我怀疑是一个叫足古的人(河口镇高潭村人,约28岁左右,身高约1.68米,人长得很瘦,全名不详)故意纵火。大约在2013年7月份,我在我朋友谢某甲开在河口圩广场附近的网吧里面玩,当时不知道怎么的,谢某甲跟一个叫足古的人打了起来,因为谢某甲是我的朋友,我马上走过去劝架,对足古说,大家都是河口镇人,就不要打架了吧,大家都要在河口圩里面混,但是当时足古被我说的很不服气,认为我在帮谢某甲,他说会再来找我算账。那天过后,足古来过两次我家的店铺里面。第一次足古跑到我店里来,对我说他没饭吃,他向我要钱,我就跟他讲大道理,叫他不要这样,大家都是在河口圩混的人,我们往日无仇,还是劝他早点离开为好,当时他被我叫走了。过不了几天,他拿了个碗,又跑到我店里面来,跟一个乞丐似的,又到我的店里面要吃的要钱,我还是以礼相待,跟他讲大道理,劝他以后不要再骚扰我了,还是回去过他自己的生活吧,自那次以后,我就再也没见到他了,直到2014年7月3日凌晨发生这件事情。3、被害人谢某甲陈述:2014年7月3日凌晨3点25分左右,我在家里三楼睡觉时被烟雾熏醒,起床时发现家里着火了,我着急想冲下去二楼叫我爸妈起床,把他们叫上三楼避火逃生,但烟雾太大,根本下不了,我就先把老婆和小孩叫上三楼的天台,然后再下去叫醒我爸妈,我爸醒了之后,就先下一楼,打开窗户玻璃,但玻璃用手打开时,玻璃已经裂开,我爸的手也被刮出血,这时我爸急忙到厕所提了水,把一楼窗口附近的火灭了,并用水把一楼的家具及电动摩托车浇湿。我爸在一楼灭火时,我把我妈带上了三楼天台并报警。火灾具体是怎样发生的我不是很清楚,我爸把火灭了之后先跑出去了。3点50分后,我抱着女儿跑出门口,在一楼里我看到房子熏黑了,都是浓烟,窗户旁的窗帘,窗户旁边的红木椅等都烧坏了,电动车被烧了车尾。出来后,邻居说闻到了汽油味,我才怀疑有人用汽油纵火,应该是有人把我家里一楼的窗户打开,然后把汽油往屋里倒,并点火。我有和朱耀武(男,28岁左右,河口镇高潭村委人)有过矛盾。2013年农历三月初一,朱耀武在我经营的网吧上网,并在网吧里闹事,我就打电话给我岳父,因为我岳父是朱耀武村里的人,就把朱耀武住在附近的亲戚叫了过来,他亲戚来到我店后,把朱耀武赶走了,他亲戚也走了,过了几分钟,朱耀武又倒回网吧,我刚好和朱耀武的父亲通话,朱耀武动手推了我,把我的手机摔坏了,然后像疯子一样,动手打我,而我一直没有还手,刚好我朋友谢某丙在我店里,我两人把朱耀武制止,并把朱耀武按在椅子上。过了一会儿,朱耀武的父亲朱某戊和我岳父到了现场,当时他的亲戚也在场,说我和谢某丙在制止朱耀武时打了他,而我和谢某丙根本没有打他,因为朱耀武当时像疯了一样,我们只能制止他。后来在高潭村干部的调解下,我一次性赔了2500元,朱耀武的父亲朱某戊答应了,说朱耀武不会再来闹事。4、被害人谢某辛陈述:2014年7月3日凌晨大约3点30分,我们全家人都睡熟了,我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声响,很大声,我立马被惊醒了,而且我很清楚,声音是从一楼传下来的,这时候我马上往一楼下面跑,当我跑下一楼的时候,我看到整个一楼满是滚滚的烟气,而且靠近大门的窗帘、椅子、还有鞋子、雨伞这些东西都着火了。这时候我老婆、儿子、儿媳妇也都醒来了,在三楼喊我,叫我上去,因为当时烟气太大了,怕我有危险。但是我没有跑上去,因为当时心里想着要先把火灭了。于是我就跑到厕所去打开水龙头用桶装水往着火的地方泼去,就这样连续了几个来回,泼了好几桶水之后,火势渐渐小了,后来就灭了。我在大厅四处观察了下发现着火的地方,在还没被烧完的窗帘、椅子上汽油味很浓,慢慢地整个大厅都有汽油味,于是,我就怀疑是有人故意到我家来放火,想要烧我的房子。于是,我就叫我儿子谢某甲下来,叫他马上打电话报警。那个时候已经差不多天亮了,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我家,跟我说河口圩今晚不止我们家一个地方发生这样的火灾事件,还有两家也发生了火灾,其中一间电器店都被烧完了。我家被火烧坏的有:地面瓷砖约2平方米、墙面瓷砖约1平方米、窗帘一副长约2.5米宽约1.5米(价值约500元)、铝合金窗一个长约1.5米宽约1.2米(价值约800元)、整栋房子的墙面被烧坏(维修房子约2500元)、红木沙发一套(价值约2200元)、皮鞋5双、雨伞5把(价值约500元)。5、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4年7月3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在家里睡觉,突然听到家门口有人喊着火了,于是起床跑到一楼(当时住二楼),看见靠近卷压门处的鱼缸和一处瓷片样板上面的纸皮已着火,很多烟,我马上把火扑灭,同时闻到一股汽油味。我扑灭火后打开门,接着我就报警,一会派出所同志来了,谁知一会儿派出所同志说又有人报警被人放火烧屋。我家这次无大的损失,现在我得知今早上除我家被烧外,同时我女婿家和我女婿的朋友谢某丙父母开的电器店也被人放火烧。我就怀疑事情应是我村里人朱耀武干的。朱耀武是我同村人朱某戊的儿子,二十七岁左右,大家叫他竹头邦。我怀疑是朱耀武干的是因为在2013年农历三月初一,当时我女婿谢某甲在河口圩开一间电脑店,朱耀武这个人无所事事还有吸毒,但就平时在我女婿店中占一台电脑,也不给钱也不给顾客用电脑,我女儿就打电话和我说,我就找过朱耀武的父母叫他们说一下他们的儿子。但过半个月朱耀武又去我女婿电脑店占着电脑玩游戏不肯走,也不给钱,我又去找他父母亲戚等,叫他亲人管一管他。但他父母最初不愿管他,后来被我开车到他家载他父母来到店中,看见我儿子、女婿和谢某丙三个人在店中按住朱耀武。原来大家叫他走,他不走还要打人,大家就按住他,但没有打他,但朱耀武的父母却说他们几个人打伤了他,并去医院检查,也没有什么事。此事后来我们还赔了2500元给朱耀武。当时朱耀武扬言过要报复我们三家人,现在就是我三家人的家被烧。同时我听说朱耀武早上也去油站买过100元汽油的事。我女婿家也被人放火,是我家先被烧,电器店第二被烧,我女婿家最后被烧。(四)上诉人供述上诉人朱耀武的供述:我外号“竹头邦”,曾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过。2014年7月3日凌晨3、4点钟,我用自己从亿源加油站买来的汽油,分别对河口镇太阳岛对面朱某甲的瓷片店、河口小学门口谢某甲的家和河口税所一楼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进行放火,只有我自己一个人对这三个地方进行放火。我放火烧朱某甲瓷片店的原因是几年前,村里面的人传我的祖父的骨头罐被本村的朱某庚搬走了不知去向,后来,我家人又去把祖父的骨头罐找了回来,后来又发现骨头罐被人砸坏。我当时在深圳务工,接到我姐的电话后,就过问此事,但朱某甲的妻子阿近就出来作证说不关朱某庚的事,说我祖父的骨头罐是被疯子砸坏的,所以我从此怀恨在心。2014年7月3日凌晨,我首先用汽油对他的瓷片店进行放火。我对谢某甲的的家和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进行放火的原因是: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来)晚上,我与河口广场附近的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老板谢某乙的儿子谢某丙发生纠纷。后来,我被他和谢某甲两个人打伤住院,人家还说我是吸毒人员,是个疯子。从那时起,我—直怀恨在心想报复他们,所以2014年7月3日凌晨3、4时许,我就用买来的汽油在对朱某甲的瓷片店放火后,又分别对谢某甲的家和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进行放火。2014年7月2日晚上,我先在河口的“石应洋”朱某亥的冰室与我的弟弟朱某癸的几个朋友和我的父母(后来他们先走了)在喝酒,结束后,我又去河口北笏路口的“天地人盈”冰室与我的堂哥朱某A一起喝酒,我当时也没有看时间,不知是几点离开的。反正我在“天地人盈”冰室喝完酒后,就马上骑摩托车到“石应洋”朱某亥的冰室,趁他们没有注意,将该冰室的一个装自来水的白色胶桶拿走。汽油是我骑摩托车来到上坝桥头“亿源加油站”,向该站的一个女的加油员买的。加油员见我用白色胶桶来买油,开始她不肯卖给我,在我的一再坚持下,女加油员最后卖了90元人民币汽油给我。接着,我骑摩托车带上装有90元人民币汽油的白色胶桶,首先来到朱某甲的瓷片店门前,将白色胶桶的汽油泼进瓷片店的两个门的下面。接着来到谢某甲的家门口,用汽油泼在前面右侧的窗户下沿,马上离开并骑车来到三宝创奇电器商场门前,将汽油从该商场的前门和侧门泼进门里面,然后就骑摩托车回到家中,在家中与我的父亲和弟弟吵架,我被他们骂后一气之下,就骑摩托车从家中出来,首先来到三宝创奇电器商场门前,用打火机从该商场的侧门将泼在那里的汽油点燃,见泼进该商场的汽油点燃后,随即马上骑摩托车离开那里来到谢某甲的家门前,用打火机将泼在窗户下沿的汽油点燃,再后来到朱某甲的瓷片店,用打火机将泼在该店的两个门下面的汽油点燃,然后马上骑车离开现场回家,并将身上的衣服脱下回房间睡觉。我记不起来当时装油的白色胶桶放在哪里了,好像丢在三宝创奇电器商场的侧门附近,我当时用作点火的打火机、前往现场穿的衣服和摩托车都放在家中。(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4)331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本案现场遗留物中提取的检材中检测出汽油燃烧残留物的成分。2、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字(2014)7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本案被害人谢某乙的三宝创奇电器商场被烧毁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755495元。3、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字(2014)8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本案被害人谢某辛(谢某甲)家被烧毁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5780元。4、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恒鉴字(2014)SW0609房屋火灾后结构性可靠性鉴定报告书证实:本案涉案的陆河县河口镇人民路146号房屋火灾后经鉴定等级评定为Ⅲ级。(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公(刑)勘(2014)1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之一位于陆河县河口镇人民路153号对面的“三宝创奇”电器店。其座南向北,朝向人民路,共四个铺面,最东侧的铺面与西侧铺面中间隔一条小巷,宽2米。现场勘查时,最东面的店天花板部分被熏黑,店面玻璃破碎。店内未发现被烧痕迹。西侧3间铺面的一楼为店,二楼为仓库,三楼是空楼。东侧铺面的铁栅门外侧有被火烧过的痕迹,门槛边缘有被熏黑的痕迹,在门槛边缘提取水泥地面碎块一份;在铁栅门下用棉花棒提取擦拭物1份。在中间店门外有一份白色塑料残渣(底部有刺激性气味),掀开底部,发现有横条凹陷纹线,并提取了该塑料燃烧残渣。一楼店内有43台冰箱、31台洗衣机、21台消毒柜、4台雪柜、8部电热水器、28台挂式空调、21台微波炉、2台立式空调、41台电风扇、1台空气能、30台抽烟机、42台煤气炉、42台热水器、5台二手吊扇及一批小型家用电器被烧毁。在通往二楼走廊及楼梯上有200圈电线被烧毁。二楼仓库里有50台热水器、10台消毒柜、43台煤气炉、20台微波炉、27台电风扇、12台排气扇、15台饮水机、2部二手空调被烧毁。在仓库西侧房间内见有电视被烧完的残渣。2、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公(刑)勘(2014)10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之一位于陆河县河口镇沿河路120号亿方国际陶瓷店。其店座东向西,朝向公路,二层楼房,一楼为店,二楼为住宅。现场对面隔一条公路是太阳岛酒店。店面有二个铁拉栅门,门口放有部分陶瓷片。现场勘查时,南侧拉栅门下端有烧痕。门内侧放有一个鱼缸柜,下端被熏黑,南侧墙角有一条网线被烧毁。北侧拉栅门内、外两侧均有被烧毁痕迹,外侧地板上有一抹布被烧毁。3、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陆公(刑)勘(2014)1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之一位于陆河县河口镇东升街北一巷3号。现场南侧是东升街。其房子座东向西,为三层楼房。周边都是住宅区。中心现场位于一楼西侧窗户内侧,窗户外层是不锈钢防盗网、内层是铝合金玻璃窗。现场勘查时,东侧窗为半拉开状态,部分玻璃被烧毁掉落下来,下端有烧毁痕迹。西侧窗户上有一堆不完全燃烧的物质,其底部有蝴蝶花纹。窗户内侧墙壁、地板均被烧毁,墙壁有熏黑痕迹。窗前的一张木式沙发、窗帘、雨伞及鞋子均被烧毁。在地板上的地砖及墙角处提取擦拭物检材一份;掀开地砖,见地面上有黄色油迹并提取了该油迹检材;在中心现场提取破碎瓷砖片一份。(七)视听材料1、陆河县公安局调取的陆河县河口亿源加油站监控视频,证明上诉人朱耀武于2014年7月3日凌晨到陆河县河口亿源加油站购买汽油的情况。2、陆河县公安局讯问上诉人朱耀武的同步视频,证明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对上诉人朱耀武进行讯问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耀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己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朱耀武前因在网吧上网时与谢某甲等发生纠纷,遂产生报复心理,购买汽油焚烧谢某甲房屋、朱某甲瓷片店及谢某乙电器商场,导致大量财物损失。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上诉提出要求从轻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决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世礼审判员 骆金声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