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坤迪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坤迪科工贸有限公司,张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天津坤迪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红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坤迪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坤迪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