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周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周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邓茗心。委托代理人冯岩,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红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周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预交),由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