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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明桂、周子典、焦延霞、周改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明桂,周子典,焦延霞,周改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06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周明桂,生于1964年。被告周子典,男,生于1978年。被告焦延霞,女,生于1985年。被告周改山,男,生于196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明桂、周子典、焦延霞、周改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