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国祥、洪希(喜)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民委员会,王国祥,洪希(喜)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乌海林,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祥,男,195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希(喜)瑞,男,1953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国祥、洪希(喜)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民委员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建昌县汤神庙镇两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