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施立勇与铜陵市永盛驴肉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立勇,铜陵市永盛驴肉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22号原告:施立勇,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施七九,灵活就业者。系原告施立勇的哥哥。被告:铜陵市永盛驴肉馆。住所地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立勇诉被告铜陵市永盛驴肉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立勇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立勇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