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钢,池四丫,李强,高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李金钢,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捷村二组201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05283810.被执行人池四丫,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捷村二组77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02153925.被执行人李强,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捷村二组202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01143834.被执行人高洪德,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捷村二组257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3050838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强的银行账户存款元。账号:6228480348987350272。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