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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