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段睿与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睿,刘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段睿,女。被执行人:刘建勋,男。申请执行人段睿与被执行人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勋给付申请执行人段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月16日至还款完之日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勋系富县农行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刘建勋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金额50000元,冻结期限较长。现本案执行时限已到期,经与申请执行人段睿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