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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彦美、王龙云、王龙娟与史学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彦美,王龙娟,王龙云,史学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窦彦美。原告:王龙娟。原告:王龙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厉进宝。被告:史学清,2014年12月1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彦美、王龙云、王龙娟与被告史学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史学清死亡,其继承人又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本案诉讼,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窦彦美、王龙云、王龙娟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审 判 员  薄新娜人民陪审员  单子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