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彦美、王龙云、王龙娟与史学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彦美,王龙娟,王龙云,史学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窦彦美。原告:王龙娟。原告:王龙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厉进宝。被告:史学清,2014年12月1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王飞,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彦美、王龙云、王龙娟与被告史学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史学清死亡,其继承人又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本案诉讼,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窦彦美、王龙云、王龙娟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审 判 员 薄新娜人民陪审员 单子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