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永权诉孙伟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权,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34号(2015)宁民管字第23号原告杨永权,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峰。被告孙伟,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权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孙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前郭县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