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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启X犯��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启X,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启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启X伙同潘胜冲、石本虎、潘云志、金世保、杨陆平等人在三都县鸿利娱乐会所、综合市场消费后,以威胁、辱骂、拒绝结账、强行打折和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3次。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启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启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王启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王启X伙同潘胜冲、石本虎、金世保、杨陆平(四人已判刑)等人在“鸿利”娱乐会所“807”包房消费,消费之后拒绝支付消费款项850元,后以言语威胁收银员和经营者。2、2014年5月9日晚,被告人王启X伙同潘胜冲、石本虎、潘云志、金世保等人在“鸿利”娱乐会所“888”包房消费,期间三都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警务人员到包房内核实警情,被告人王启X和同案犯潘胜冲、石本虎、潘云志、金世保等人以不给面子为由在大厅收银台处滋事��恐吓、威胁会所工作人员,砸坏收银台电脑键盘。警务人员韦永胆、潘忠雷、杨胜辉上前制止时被其威胁、殴打。3、2014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王启X和潘云志(已判刑)等人在综合市场吃夜宵,期间与杨育武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启X和潘云志等人用啤酒瓶将杨育武打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5月12日三都县鸿利KTV会所经理包汉斌报案:2014年5月10日凌晨,潘胜冲伙同10多人在鸿利会所KTV“888”房间消费,因琐事和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生冲突,并借故在收银台闹事,砸坏收银台电脑,拒绝支付消费款项。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侦查。二、鸿利娱乐会所消费单据:1、2014年3月13日,807包房消费金额为850元。2、2014年5月9日,888包房消费金额为2312元。三、到案经过:2015年4月1日下午,三都县公安局在三都县汽车站对面餐馆将被告人王启X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王启X对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四、证人证言:1、石明虎证实:(1)2014年3月10日晚上,三洞板闷老冲、九阡方向石虎、塘州方向王杰、水龙方向韦仕超、杨小白等10余人在777包房消费,期间砸酒杯、玻璃桌、电视,我和包汉斌去劝阻,被他们威胁和殴打,并拒绝支付消费款项1000多元。(2)2014年5月9日晚上,老冲、石虎、王杰、韦仕超、杨小白、金老四等10余人在888包房消费,期间警察到包房内核实警情,老冲、石虎、王杰、韦仕超、杨小白、金老四等10余人到前台辱骂收银员,砸坏前台电脑,殴打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项2312元。(3)老冲、石虎、王杰、韦仕超、杨小白、金老四、韦常德一伙在店内消费闹事10余次,有时只结账1小部分,1分钱不结账的有6次。(4)2014年5月11日晚上12时许,杨育武说因小事情被老冲用啤酒瓶打伤住院,我到医院门口带杨育武兄弟坐贵JX82**轿车刚到茂源门口,有七八个蒙面男子手持砍刀冲过来朝杨育武兄弟砍,杨育武兄弟赶紧上车关门逃跑,但车子驾驶室窗户被砍1刀。蒙面男子开1辆贵JB*6**的商务车,我怀疑他们是老冲、王杰一伙。2、潘承伟证实:我是保安,潘锦冲、王世杰等人在鸿利娱乐会所闹事:(1)2014年3月13日,王世杰等大约12人在807包房消费后,在大厅威胁我们,并摔坏桌子上的烟灰缸,拒绝支付消费款830元。(2)2014年5月9日,潘锦冲、王世杰等约13人在888包房消费过程中,警察来核实警情,潘锦冲、王世杰以不给面子为由,到吧台滋事,砸坏电脑键盘,踢了上前制止的杨警官。拒绝支付消费款2600元。3、罗佳亭证实:2014年5月9日晚上12时许,石本虎等约13人,在888包房消费过程中,警察来核实警情,潘锦冲、王世杰以不给面子为由,到吧台滋事,砸坏电脑键盘,威胁上前制止的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4、王廷英证实:(1)2014年5月9日晚上12时许,王世杰、潘锦冲等约20个人,在888包房消费过程中,警察来核实警情,潘锦冲等人以不给面子为由,到吧台滋事,砸收银台电脑,殴打上前制止的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2)王世杰、潘锦冲带人来消费约6次,结账时威胁工作人员,只开部分钱,有几次1分钱都不开。(3)2014年3月份,王世杰、潘锦冲他们在包房消费时,砸杯子,拿刀追,并踢了老板包汉斌几脚。5、莫远婷证实:2014年5月9日晚上11时许,警察去888包房核实警情,包房里的10多个客人与警察一同到大厅,其中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以不给面子为由,到吧台滋事,砸收银台电脑,殴打上前制止的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6、刘光梅证实:(1)2014年5月9日晚上,潘胜冲、石本虎等一伙人,在888包房消费过程中,警察来核实警情,老冲等人以不给面子为由,到吧台滋事,砸坏收银台电脑键盘,与上前制止的警察发生冲突,拒绝支付消费款2100元。(2)潘胜冲、石本虎一伙来消费约七八次,结账时就闹,威胁工作人员和经理,随便开点钱,从没有全部结账,有时拒绝结账。7、杨智海证实:2014年5月11日晚上11时许,我、杨育武、杨继乐、韦霞、韦勤丽及一个不知名的女子在三合镇综合市场吃夜宵,与另一伙人发生纠纷,杨育武的头部被人用啤酒瓶砸伤出血住院治疗。我开贵JX82**白色雪佛兰车刚到茂源宾馆,就有4个蒙面男子手拿砍刀朝我跑来,砍驾驶室车门玻璃。两三天后,杨育武说打他的人与他私了,赔偿8800元,维修车子,请吃饭赔礼道歉。8、喻永祥证实:2014年5月12日晚上,潘胜雕要我到三都老大桥拉车来修,我看见左��车窗玻璃已破,右前保险杠和叶子板已坏,羊角已断,拉到我修车场修。9、韦永胆证实:2014年5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在巡逻警车上接到110指令:鸿利888包房有事,请出警!于是前往处警,我推开门1女子就跑出来,我们进到包房后,告知是正常执法,里面10来个男子就全部出来到前台质问谁报的警。其中1男子砸了收银台的电脑,殴打警员杨胜辉、潘忠雷。10、潘忠雷证实:2014年5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接到110指令:有个女的在鸿利888包房被人控制,于是前往处警,我推开门看见1个小姑娘被石本虎拉着,一边哭一边挣扎跑出来。我们进到包房后,告知是核实警情,里面的人就全部出来到前台闹事,把前台的电脑推倒,上前制止时,杨胜辉和我被潘胜冲殴打。服务员说他们是专门来闹事,没有结账。11、杨胜辉证实:2014年5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接到110指令:鸿利KTV888包房有1女子被控制而报警,于是前往处警,潘忠雷推开门1女子就跑出来,我们进到包房后,里面几个男子全部出来到前台质问和威胁收银员。其中1男子砸了收银台的电脑,殴打我致帽子落到地上。12、潘智雕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潘凤莎、潘胜冲、石本虎、王启X、潘云志等20多人在鸿利娱乐会所888包房玩,由于潘胜冲、石本虎、王启X、潘云志他们拉、抱、摸、亲那些女生,我和潘凤莎先离开。五、被害人陈述:1、包汉斌陈述:(1)2014年3月13日,老冲、石虎、王杰等人在807包房消费后,威胁工作人员,拒绝结账消费款850元,砸坏收银台电脑显示器。(2)2014年3月15日,老冲、石虎、王杰等人在555包房消费1350元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打折后的消费款1065元。(3)2014年4月7日,老冲、石虎、王杰等人在888包房消费2405元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折后的消费款1793元。(4)2014年4月10日,老冲、石虎、王杰等人在999包房消费1444元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打折后的消费款1274元。(5)2014年5月9日,老冲、石虎、王杰等人在888包房消费后,威胁工作人员,殴打前来制止的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2312元。2、许焱明陈述:(1)2014年3月10日,老冲、王杰、石虎等10多人在我鸿利KTV777包房消费,砸酒杯,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石小虎和包汉斌,拒绝支付消费款1106元。(2)2014年3月13日,老冲、王杰、石虎等人在807包房消费后,威胁和殴打工作人员,拒绝结账消费款850元,踢翻茶几,砸坏烟灰缸。(3)2014年3月15日,老冲、石虎、王杰、韦常德等人在555包房消费1350元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打折后的消费款1065元。(4)2014年4月7日,老冲、石虎、王杰等10多人在888包房消费2405元后,威胁和殴打工作人员、经营者,拒绝���付打折后的消费款1793元。(5)2014年4月10日,老冲、王杰等人在999包房消费1444元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打折后的消费款1274元。(6)2014年5月9日,老冲、石虎、王杰、金老四等人在888包房消费后,威胁工作人员,砸坏前台电脑,殴打前来制止的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2312元。3、石新荣陈述:(1)2014年3月10日,老冲、王杰、石虎、金老四等10多人在鸿利KTV777包房消费,砸桌子,威胁工作人员,拒绝支付消费款1106元。(2)2014年3月13日,老冲、王杰、石虎、金老四等人在807包房消费后,威胁工作人员,拒绝结账消费款850元,踢翻茶几,砸坏烟灰缸。(3)2014年3月15日,老冲、石虎、王杰、金老四等人在555包房消费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消费款1065元。(4)2014年4月7日,老冲、石虎、王杰、金老四等10多人在888包房消费2405元后,威胁工作人员,拒绝支付打折后��消费款1793元。(5)2014年4月10日,老冲、石虎、王杰、金老四等人在999包房消费1444元后,威胁收银员,拒绝支付打折后的消费款1274元。(6)2014年5月9日,老冲、石虎、王杰、金老四等人在888包房消费后,威胁工作人员,砸坏前台电脑键盘,殴打前来制止的警察,拒绝支付消费款2312元。4、杨育武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我、杨智海和三个女子在三合镇综合市场吃夜宵,期间被小志等人用啤酒瓶打伤去医院治疗,杨智海开我的贵JX82**车去休息,被人将左前玻璃打坏。第二天潘胜冲说是他们三洞的人打我,请我原谅。后潘胜冲请我吃饭,小志向我认错,并买小猪来廷牌街上给我道歉;小志通过潘胜冲赔偿我8800元;我的车子潘胜冲拿去维修好。六、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1、潘胜冲供述的主要内容:(1)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石本虎、王启X、韦仕超和水龙的几个男子在鸿利包房喝酒,韦仕超和石小虎吵架,用话筒砸石小虎,我有点醉酒,不知是否有人结账。(2)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石本虎、金老四和几个水龙、廷牌的男子在鸿利包房喝酒,与警察拉扯,我踢了1个警察1脚。(3)2014年5月份,潘云志因打杨育武找我出面调解,后潘云志买得1头小猪到廷牌给杨育武道歉,并赔偿杨育武8000多元钱。2、石本虎供述的主要内容:(1)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潘胜冲、杨小白、王启X、我认识的哥(金世保)等10多人在鸿利包房唱歌喝酒后,威胁服务员,拒绝结账离开。(2)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潘云志喊在鸿利娱乐会所包房与潘胜冲等男女共二十几个人玩,期间潘忠雷等3个警察来问是谁报警,我们全部出来到大厅,潘胜冲到前台骂收银员和殴打警察。当晚是否结账我不清楚。3、潘云志供述的主要内容:(1)2014年5月份的一���晚上,我、潘胜冲、王启X、石本虎等人在鸿利KTV包房消费过程中,警察来了,几个女的全部跑出去。潘胜冲以不给面子为由大声吼并质问服务员和警察。(2)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我、王启X等人在综合市场吃夜宵,与杨育武发生纠纷,拿啤酒瓶砸杨育武头部出血。通过潘胜冲请杨育武吃饭,买小猪到廷牌给杨育武道歉,送8800元的红包,维修杨育武的车。七、被告人王启X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6月因盗窃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1)2014年3月13日晚上,我和潘胜冲、石本虎等人在“鸿利”娱乐会所807包房消费后,拒绝支付850元消费款。(2)2014年5月9日晚上,我和潘胜冲、潘云志等人在“鸿利”娱乐会所888包房消费,因抱姑娘有人报警,与警察发生冲突,是否结账不清楚。(3)2014年5月11日晚上,我和潘云志等人在综合市场吃夜宵,与杨育武发生冲突致其头部被打伤流血,后潘云志拿钱去赔。(4)我和潘胜冲、石本虎、潘云志、金老四(金世保)等人到“鸿利KTV”娱乐会所消费约七八次,基本上没有全付款,都是强行打折。八、辨认笔录及照片:1、2014年5月16日石明虎从四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第一组6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在店内闹事的老冲,即同案犯潘胜冲;指出第二组10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石虎,即同案犯石本虎;指出第三组7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王杰,即被告人王启X;指出第四组12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在店内闹事的韦仕超,即同案犯韦仕超。2、2014年5月19日潘承伟从二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第一组2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在店内闹事的老冲,即同案犯潘胜冲;指出第二组3号照片上的男子���:他就是王杰,即被告人王启X。3、2014年5月15日石新荣从三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第一组3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在店内闹事的老冲,即同案犯潘胜冲;指出第二组2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石虎,即同案犯石本虎;指出第三组12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王杰,即被告人王启X。4、2014年5月13日许焱明从三组(每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第一组3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在店内闹事的老冲,即同案犯潘胜冲;指出第二组6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石虎,即同案犯石本虎;指出第三组5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王杰,即被告人王启X。5、2014年8月25日杨智海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12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当时和殴打杨育武那伙人在一起的男子,即被告人王启X。6、2014年8月25日杨智海从一组12张不���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当时和殴打杨育武那伙人在一起的男子,即同案犯潘云志。九、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启X于1988年7月1日。十、前科材料:1、二○○六年十一月三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6)武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启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2015)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启X参与指控的3起犯罪事实和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十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三都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启X曾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启X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X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消费后拒绝结账、强行打折,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生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启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启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启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启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仁光审 判 员  左裕祥人民陪审员  扶明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