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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洪丽秋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国土分局诉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丽秋,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国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9号原告洪丽秋,女,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国土分局,地址老龙头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唐学征,职务山海关区国土分局书记、局长。原告洪丽秋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国土分局:1、恢复原来的生产设施,蔬菜大棚,种植土壤层被破坏的要更换土壤;2、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3、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有陪审团和委托代言辩护人参加庭审,邀请媒体监督。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洪丽秋诉称:被告伪造通知书,用编造的理由和错误的运用法律条款,欺诈村民,实施非法强占农民土地的犯罪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这条法律的前提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合法征收各种审批手续建全,农用地特别是保护性农用地转征为建设用地,首先应该公示上级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如:冀政转征函,文号批次,以满足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确认公告真伪之后才能视为合法征收,反之就是非法强占,作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知道如何执法能够指出条例的第四十五条是你们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那么唐学征(分局法人代表)你执法犯法,伪造通知书,恐吓威胁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偷偷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达到了非法强占的目的,应该适用哪条法律,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都不能解释只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适用你唐学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是你权利任性才产生了今天的结果。土地行政管理及审批权是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厅-市局-县区分局垂直管理地方政府无权批准土地使用和变更土地性质,如需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征收或征用,请问唐局未经批准你凭什么在通知书中说是依法征收,你依的是哪家法律,是你唐氏法律还是国家法律,我们在所有的法律条款中找不到你所依靠的法律条款,只找到了适用你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渎职罪强制执行是法院行使的司法行为,你只有申请法院行使权利,没有代替法院执法的权力,你一纸伪造的通知书就排斥了所有的法律法规,然后就实施了你的犯罪行为,在一夜之间用铲车把我们的农业生产设施,蔬菜大棚铲为平地,生产设备不知去向,派出所报案,立案不查,走信访程序逐级上访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在各级政府的督办下山海关区信访局把我们的信访事项交办到责任单位国土分局,三项诉求无一落实,拒绝作出答复。诉求1、要求出示(2014-2015)冀政转征函批次文号,未证明其合法征收。2、出示土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的。3、出示法院强制执行令是谁签署的,结果一项都不存在,原来是唐学征代表国土分局,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幕丑剧,所以被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丽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钟晓梅人民陪审员  侯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