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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禅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禅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冠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裕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禅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禅德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赵萌。本院在审理原告冠亚公司与被告禅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冠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冠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冠亚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