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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晓梅与周小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梅,周小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孟晓梅,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14日。被告:周小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7日。原告孟晓梅诉被告周小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晓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晓梅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晓梅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孟晓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