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瞻民初字第47李某某诉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霖 搜索“”